比分帝直播
扫描关注比分帝直播

足彩精算是合法的吗 :[新闻热评]歧视性精算和营销传统

比分帝直播2022-08-04网易比分直播 123
附件二:,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主贸易城E2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5180966 传真:(010)85189809,   因原告赵洪涛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告是经中国政府依法批准,并于2004年2月16日正式开业的一家新成立的中美合资经营的人寿保险公司。为招聘人才并配合西部开发,于2004年12月初,被告在本公司网站和部分媒体上发布了招聘储备营销管理将才一职的广告,设定的招聘条件为:“无寿险业务经验,35周岁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5年以上管理经验,上一年年收入8万元以上”。原告意欲应聘,在被告网站上投递了简历。2004年12月8日,被告WPP(西点计划)工作小组对应聘者投递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时,发现原告有寿险从业经历,不符合招聘条件,故未将其作为邀请参加公司举办的招聘说明会的对象,并及时向其电话告知。2004年12月11日上午约9:00,被告工作人员正在万豪酒店8楼会议厅布置招聘说明会会场,这时原告来到会场,因其不在邀请之列,被告接待人员礼貌请棋稍候,待请示领导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会议。9:30开始正式接待工作,并对原告参会一事正在研究,发现原告已不在会议现场自行离去。当12月2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送来应诉通知书时,才知晓原告对被告招聘工作产生了很大的误解。,  二、 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而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理应受到人们的尊重和国家的保护。为加强名誉权的保护和有效制裁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不便认定的情况,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该解答第7条对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作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原告的诉求提出抗辩:,    1、 被告没有违法行为,    被告招聘广告中设定的“无寿险业务经验”的条件,没有违反《劳动法》第十二条关于“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禁止性规范,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的授权性规范。企业用工自主权,是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中国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因此,法律在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和企业的自主用人权之间形成了合理的平衡。按原告之诉“无寿险业务经验”的条件是对有寿险业务经验的这一类人员的歧视而不合法,按此思维逻辑,即招聘广告中“35周岁以上”的条件就会伤害35周岁以下的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条件就会伤害本科以下学历------以此类推,岂不是每个招聘条件均不合法!企业还拥有用工自主权吗?,  原告在诉状第3---5页中叙述的内容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应聘的简短过程;二是从被告网站上下载的文章,用以证实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之外,擅自公布或宣扬他人隐私、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也是名誉权逐渐增多的表现形式。原告在诉状中所述情况和提交的3份证据,根本不能证实被告的行为是违法授权行为,恰恰相反,却有力证明了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言论的合法性、合理性。,  2、 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    被告自筹备到正式成立开业,自始至终受到中国保险同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关注。过去,曾出现过成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就会给保险市场带来人才“震荡”的情形,使得一些“老公司”人心惶惶,以高薪“挖角”的不正当人才竞争已使人们感到厌恶。为传承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企业精神和经营理念,在中国市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被告在中国保险市场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全力栽培无寿险经验的营销管理专才”,以自身的行动告别“挖角”时代,招聘没有寿险从业经验的人才,虽然要付出较多时间和投入较多资金进行专业培训,但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推进以及本公司的长远发展。被告的举措受到同业的赞许和中国保监会的肯定和支持。所以,被告招聘无寿险业务经验的人才,对有寿险从业经验之人才绝无任何歧视、贬损之意,只是出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尊重保险同业、培育公司文化特质和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而已,完全是一片善意。由此可见,被告在人才招聘条件中设定“无寿险业务经验”,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3、 被告的行为无损害后果,    据被告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原告在诉状中的叙述以及提供的3份证据证实,原告名誉权无任何遭受侵害的事实存在。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电话联系和在重庆万豪酒店招聘说明会现场的接触中,均以礼貌的态度文明对话,没有不愉快的争执,更无挖苦讥讽和谩骂侮辱的事实发生。被告招聘广告中“无寿险业务经验”的条件设定,绝无歧视、贬损之意,该招聘条件并非针对特定的原告一个人,而是面对的不特定的人,没有对原告个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从客观现实看,原告在被告网站投递简历时填写的工作单位为重庆渝海实业总公司,现在起诉书中填写的新单位为重庆翔艺营销策划中心,可见社会对原告的评价并未因此降低。名誉,简言之就是名望声誉,名誉权是社会对个人价值的综合评价并获得他人尊重的权利,因此名誉权的价值是主客观评价的结合,原告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以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还应有客观评价为依据。显而易见,原告的名誉权无损害的事实后果,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  对原告未能如愿应聘到被告公司施展才能,系因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所限,为恪守《保险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为此只能向原告深表遗憾和歉意。当然,随着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被告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不排除今后优先招聘有寿险从业经验人员的可能性,届时热忱欢迎原告再来应聘。,  三、 被告的行为不违反《宪法》关于公民劳动权利的规定,    原告在起诉书理由部分,引用了《宪法》第42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欲以此说明被告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劳动权之规定。,  《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与本案诉讼请求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名誉权,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此无须赘述。但需说明的是,作为宪法权利中的劳动权,系受益权的范畴,它与政治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扩大就业的措施,保障公民能有劳动的机会得以实现该权利,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或企业行使劳动请求权。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此,被告未招聘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劳动权之侵害。,  四、 原告对第二、第三被告起诉错误,    第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原告在起诉书中所列之事(发表演讲和接受记者采访等)均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属职责范围内之工作,并非与职务无关的个人事务,其行为后果应依法由公司承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只有第一被告才是适格的当事人,故原告将被告方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同列为第二、第三被告,系明显的错告,这一错误的诉讼行为,若不是因原告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掌握太少,就是故意滥用诉权。,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名誉权纠纷之诉,无有效的证据支持和法律根据,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判明是非、公正司法,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无签名、盖章),       2004年12月2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证据随后另行提交,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E2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5180966 传真:(010)85189809,  2005年5月16日,答辩人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本案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副本,现就原告赵洪涛诉重庆晚报和答辩人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的行为未对原告的民事权利构成侵害。,  原告以重庆晚报2005年3月22日经济新闻版报道的内容为由,自认为该新闻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二因虚假宣传、欺诈经营、不当得利在重庆晚报上公开向重庆市民致歉”。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1、 于“洋保险”称谓问题,  原告诉称“洋保险名不符实”,“诋毁其他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观点不能成立。本案事实是,答辩人为响应中央政府西部大开发政策号召,促进西部保险市场发展,拟在重庆设立首个分公司,经重庆市政府及渝中区政府大力支持,2005年3月14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答辩人关于建立重庆分公司的申请,尽管答辩人前期筹建活动保持低调,因系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进入重庆,引起了敏感的新闻媒体关注。3月18日,重庆晚报记者到重庆万豪酒店内分公司筹备组采访,答辩人管理顾问张简志汉和筹备组负责人熊孝中按常规接受了记者采访,如实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主要措施,所谈内容不涉及其他任何具体单位与个人,更无伤害他人之意。3月22日,重庆晚报在经济新闻版以“美国寿险老大入渝 市民年内可买洋保险”为标题,报道了答辩人获准筹建重庆分公司的相关新闻。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答辩人从未自称“洋保险”。重庆晚报在新闻报道中使用“洋保险”一词,通常理解是一种通俗化简称,如“土洋结合”、“洋为中用”等,也是体现新闻用语的大众化特点,不应当以“左”的思维定式来拔高理解,并牵强地赋予浓厚的政治色彩。经查询中国的主流传媒,人民网早在2001年12月11日就使用了“洋保险”一词,人民网以“七家洋保险推开中国大门”为标题,报道了美国纽约人寿国际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等七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内地筹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或成立分公司的信息。近日(5月28日)在百度网上搜索,搜索到有“洋保险”一词的网页多达16200篇,其中包括有新华网在内的全国知名网站和各地方网站。由此可见,对外资保险公司投资在中国内地组建的独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称“洋保险”,已成为中国大陆传媒约定俗成的常用称谓。原告以此为由,认为“诋毁其他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是原告对其他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正常心理的不正常担忧,且原告现在并非是任何一家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无权以其他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代表身份自居,以次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还诉称“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因为二被告做的新闻,莫名其妙地将原告购买保险的行为,进行购买洋保险的定义”。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从不知晓原告是否买过保险,以及买过何种保险,答辩人也没有在接受采访过程中对某一购买保险的行为下过什么定义。针对原告的这一说法,答辩人反复在重庆晚报新闻的字里行间里查找,均未能找到有关对原告购买保险的行为所作的购买洋保险的定义。原告上述这一“莫名其妙”的理由,实令人感到莫名其妙而大惑不解。,  2、 关于“有偿新闻”问题,  原告在诉状中以近两页的篇幅不厌其烦地大讲“有偿新闻”问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涉及本案的新闻系有偿新闻。答辩人与重庆晚报记者的工作接触,是无可非议的正当行为,答辩人在各项活动中,严守中国法律和公司规范,无任何失范行为。重庆晚报记者在新闻采访中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令答辩人尊敬。按中国现例吃一顿工作餐应属正常,而记者采访后未在我处吃一顿工作餐,更何谈“红包”等其他利益。若原告认为涉嫌有偿新闻,应当向新闻主管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投诉,由其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处理;若涉嫌行贿受贿犯罪,则应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依法侦查。原告以有偿新闻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于法无据。若原告毫无根据地咬定本案所涉新闻是有偿新闻,无疑是对答辩人与重庆晚报之间正当关系的恶意玷污。,  3、 关于“虚假宣传、欺诈经营、不当得利”问题。,  原告诉称答辩人““虚假宣传、欺诈经营、不当得利”,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接受重庆晚报记者新闻采访,乃是对答辩人相关经营活动的事实报道,并非宣传;向记者所介绍的情况,无任何虚假;重庆晚报报道的这一新闻,原告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新闻内容有不真实之处,仅仅是对“洋保险”一词产生了非正常心理的政治遐想,故原告所诉“虚假宣传”自不成立。原告诉答辩人“欺诈经营、不当得利”,更是子虚乌有。所谓“欺诈经营”,是指使用制造假相掩盖真相的手段,使对方上当受骗的违法经营行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重庆保险市场上,于原告起诉时,答辩人所属的重庆分公司刚获准筹建,现正着手组建机构和招聘人员及开展培训,尚未经营一笔保险业务,谈何欺诈经营?而保险业务尚未开展,有何不当得利?所以,原告诉答辩人““虚假宣传、欺诈经营、不当得利”,纯属无中生有,其诉求显然不能成立。,  二、 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以新闻报道内容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却无任何证据证实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损害的事实。公民个人只有因违法行为给其造成损害时,方能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在重庆晚报上公开向重庆市民致歉”,由于答辩人并未给重庆市民造成损害,液没有不尊重重庆市民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理,答辩人实无向重庆市民登报致歉的合法理由。而“重庆市民”属不特定之主体,原告并未取得该主体的合法授权,根本无权代表“重庆市民”提出这一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具备的第一项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分析,原告显然与本案争议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原告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并伟侵害原告的民事权利,原告亦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盖章),  2005年5月2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附件三:,  民事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赵洪涛,    联系电话:,    因被告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2004年12月28日民事答辩状对原告的诉求提出抗辩,原告由于收集证据困难,请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举示抗辩理由的证据。,    1、 被告答辩状第三页称“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由此可见,被告在人才招聘条件中设定“无寿险业务经验”,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请被告举示主、客观上没有过错的证据;,    2、 被告答辩状第三页第七行称“过去,曾出现过成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就会给保险市场带来人才“震荡”的情形,使得一些“老公司”人心惶惶,以高薪“挖角”的不正当人才竞争已使人们感到厌恶。’请被告举示以上抗辩理由的证据;请被告举示员工花名册证据证明没有参与“挖角”;,    3、 被告答辩状第三页第壹拾肆行称“被告的举措受到同业的赞许和中国保监会的肯定和支持,”请被告举示证据;,    4、 被告答辩状第四页第壹拾壹行称“当然,随着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被告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不排除今后优先招聘有寿险从业经验人员的可能性,届时热忱欢迎原告再来应聘。”请被告书面说明限制“有寿险从业经验”的正当理由;,    5、 被告答辩状第五页第九行称“若不是因原告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掌握太少,就是故意滥用诉权”,请被告举示原告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掌握太少,故意滥用诉权的证据。,    6、 被告答辩状第壹页第壹拾伍行称“及时向其电话告知”,请被告举示用于此次招聘电话的通话清单。,  7、请被告书面说明限制有寿险从业经验的劳动者应聘的正当理由。,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洪涛,  附件三:,  美国大保险商大都会保险将为历史还债,  道琼斯消息:近来大都会保险在曼哈顿涉及一起联邦案件,并在纽约州接受调查,以确定该公司是否对非白人消费者有一贯的歧视,於是许多最早追溯自40年代直到70年代中期的诸如此类的文件相继曝光。《华尔街日报》--1964年,一封从大都会保险(MetLifeInc.,MET)寄给新泽西保险部(NewJerseyinsurancedepartment)的信件措辞丝毫都不转弯抹角。该公司在信中竭力反对一个阻止保险公司收集客户的种族数据的议案,声称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对想购买人寿保险的少数族裔做比白人客户更严格的背景调查。,  “非白人种族在保险方面有特殊问题,这是因为他们的生活状况普遍不够理想,他们的家庭存在著更大的不稳定性,”该公司在信上说。,  大都会保险在这场争议中输了。但历史记录显示,该公司索性采取了另一种方法来排除它认为有风险的客户:“地区保险”。据公司的备忘录记载,这是为减少市中心和农村周围地区贫穷居民的生意。当大都会保险首席保险精算师就城市内种族构成的变化发出警报後,公司开始计划推行地区保险。,  1959年10月15日,保险精算师爱德华.卢(EdwardA.Lew)在备忘录中写道:“如果我们继续在某些城市的某些地区继续广泛开展业务,如华盛顿、巴尔的摩、底特律、芝加哥和纽约这些总人口中有色人种比例增长迅速的城市,也许,比如在10年内,公司会遭受严重的打击,对此种可能性我深表担忧,”他说所的打击指的是高死亡率增加了人寿保险的支出。,  近来大都会保险在曼哈顿涉及一起联邦案件,并在纽约州接受调查,以确定该公司是否对非白人消费者有一贯的歧视,於是许多最早追溯自40年代直到70年代中期的诸如此类的文件相继曝光。大都会保险是全美最大的人寿保险上市公司,它早在1863年就已诞生了,当时的前身叫做全美联合人寿和伤残保险公司(NationalUnionLife&Limb),为内战中的士兵提供人寿保险。,  为了满足提供证据的要求,大都会保险不得不从放在仓库里几十年的箱子里翻出数千页的材料,查找有关文件。这些文件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几百万份旧保单仍然有效。非洲裔投保人正在为据他们自己说至今仍受其害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诉讼。最近,法庭拒绝了大都会保险要求驳回起诉的申请,这一案件由此跨越了一个重要的障碍。,  大都会保险去年曾经表示,早在1948年公司就开始逐步废除以种族为考虑的保险服务,到1960年已经彻底消灭了这些服务。但是最新披露的文件显示,以种族为考虑的做法延续的年份要长得多,而且包括了□围广泛的保险品种。备忘录还详细揭示了以前未被披露的花招,诸如非白人种族的申请过程更复杂,其目的是将他们限定在小规模的保险品种里,让他们花钱更多,收益却更少。,  除了潜在的法律影响,最新发现的文件揭示了民权运动(CivilRightsMovement)之前和期间一家著名人寿保险公司对黑人保险服务的鲜为人知的一面。和许多竞争者不同的是,大都会保险积极吸收非裔美国人客户,但是它并不按平等的条件对待非裔客户。该文件显示,在60年代,尽管有关种族歧视的全民意识得到了提高,该公司仍然反对给黑人同等标准的保险服务。公司高级管理层担心这会增加无法承受的保险金支付以及其他开支。1950年的一份备忘录写道,其结果“对白人投保人是不公平的”。,  披露的资料正好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州一级监管机构正在调查70多家人寿保险公司,以确定它们过去采用的歧视政策是否继续对客户造成影响。许多针对保险公司的个人诉讼目前正在受理中。引发这些调查的是18个月前,主要在南方经营的一些保险公司继续对许多年前保险的黑人客户收取高额保费。位於休斯敦的AmericanGeneralCorp.(AGC)去年已同意以2.15亿美元进行调解。,  针对大都会保险的案子比针对其他大公司的案子更深入,导致至今已经详细披露了内部关於种族的讨论。大都会保险看来还拥有数量最多的70年代前买下保单的黑人客户。在1964年的一封公司信件上写道:“我们拥有的非白人客户比其他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多。”,  去年12月,《华尔街日报》(TheWallStreetJournal)报导说,至少是在50年代,大都会保险以种种手段限制非裔美国人的业务,这些手段包括一张可疑的“危险职业”目录,在这张目录上黑人占了很大比例。这篇文章说,结果是,当去年大都会保险转成上市公司、分发给投保人股票时,许多老年黑人收到的股票比别人少。大都会保险否认了这一点。,  大都会保险坚持认为,将矛头对准它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尽管公司对非裔美国人客户区别对待,但毕竟有著吸收非裔客户的悠久历史。大都会保险的主要竞争对手、如今JohnHancockFinancialServices(JHF)的人寿保险部门在1960年之前一直阻止保险代理人吸收任何黑人客户。,  大都会保险说,公司以种族为考虑的人寿保险销售做法不能说明是对黑人的偏见,而是因为事实上黑人一般确实死得早些。在20世纪上半叶,黑人的预期寿命比白人短得多。现在黑人的寿命还是比白人短,虽然差别已经缩小到了6年。大多数医疗专家和保险精算师将此归因於贫穷和医疗条件欠佳,而不是与生俱来的种族特徵。但是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强调,联邦法律禁止在签定合同条款时把种族作为考虑因素。,  记录显示,从40年代开始,大都会保险的保险精算师意识到黑人预期寿命比较短可能是因为贫穷。他们因而决定无论如何要把种族作为投保人的一个标准,理由是这比为所有申请人进行具体评估要节约得多。1950年的一份报告解释说:就我们的意图来说,高死亡率本身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了。投保人是不是黑人很容易确定,就像有些人说的,如果高死亡率是因为低职业层次和低收入等因素,那麽用种族区分的方法就可以便利地把所有因素考虑在内,是一种简便又经济的方法。,  其他的一些文件更清楚地说明了黑人预期寿命较短并不是公司希望控制销售给黑人的保险数量和品种的唯一理由。例如,在1951年的备忘录中,副总裁史密斯(F.M.Smith)对总裁勒洛伊.林肯(LeroyLincoln)说:“我们这些年的经验表明,除非对业务进行仔细筛选,否则有色人种享受的保险服务将超过他们的支付能力。”,  对於联邦的诉讼,大都会保险的答覆是不否认在20世纪上半叶用种族作为标准对非白人投保人收取更高的费用。公司辩解说,种族歧视是当时的普遍共识,任何一个起诉公司的案子应该在几十年前就提出来。美国社会实行过种族隔离制度,所以当原告购买保险时,他们“知道或者应该已经知道,他们不可能受到等同於白人的待遇,”大都会保险的一个申诉书这麽写道。法官至少在现在拒绝了这一辩驳。,  卡尔.汤普森(KarlThompson)当然也绝不会认同这一说法。他是这一诉讼案的主要原告,1943年他母亲买大都会保险保单时他才4岁。,  汤普森说他在新奥尔良一个中产阶级黑人居住区长大,根据当时的水平,他的家庭属於富裕的。父母都高中毕业,父亲还获得了大专学位,拥有自己的建□公司。汤普森相信,他的父母对大都会保险卖给黑人的保险单因为种族差别而花费较高的事实一无所知。,  中国保险网,  关于对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违宪审查的求援信,  尊敬的吴委员长:,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招聘人才,大量发布报媒、网络广告规定求职者必须“无寿险业务经验”,原告赵洪涛认为,公司招聘设定“无寿险业务经验”的限制条件,是对“有寿险业务经验”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早上10点通知其参加招聘说明会,晚上24点打电话通知其弟,因为有寿险从业经验赵洪涛不能参加,进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据了解,中美大都会的总经理齐莱平到他的母公司———位于纽约的美国大都会人寿去向顶头上司讨教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的要求时,洋老板给出三条准则:保障信誉、贡献服务、取得合理的利润。但是他却通过媒体、招聘广告公开羞辱中国大陆寿险业的其他投资者、其他从业者、监管机构。,    “开业之前,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做调研,我们针对1000多位已购买寿险的北京市民进行调研,其中有31%对其购买的公司及所购买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及非常不满意。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很不可思议。在前几年中国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过程中,代理人入门几乎没有门槛,什么人都可以做保险。一项调查表明,代理人的形象和品质仅仅高于保姆,被排在第14位。代理人整体素质不高造成人们对保险行业的认知度低。业务员素质成为行业发展的瓶颈。”齐莱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将培训出高素质的行业代言人,使保险业成为‘绿色’的行业。”,  2005年赵洪涛因全国首例职业经验歧视暨名誉侵权等事项,在重庆告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李培英、总经理齐莱平一案,两审终审败诉。但是收集到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答辩状、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书证,晚上24点打电话通知的电话记录的物证。,  被告在其答辩状第叁页第壹拾肆行称,拒绝有寿险从业经验从业者加入和拒绝向同业挖角,“被告的举措受到同业的赞许和中国保监会的肯定和支持”,由于被告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庭审期间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一审、二审法院故意不理原告的证据申请,赵洪涛特向你求援,中国保监会、大陆寿险公司及其高管是否对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举措进行过口头或书面的赞许、肯定和支持。,  原告赵洪涛,两审终审败诉后决定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级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违反宪法审查,拟聘请北京大学蔡定剑、张千帆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周伟教授、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韩德云律师组成律师团进行公益诉讼。,  律师团收费将由赵洪涛建议全部捐献给希望工程,为了引起全体公民、媒体重视,为了达成违宪审查目的,特将自愿捐款账户开放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户名:重庆翔艺营销策划中心,    账号:3100021109200052309,    此个人独资无限责任公司的账号从2006年2月15日开始,非向希望工程捐款不得支取,否则承担诈骗等法律责任。,    捐款风险提示:,    1、控制账号的自然人的道德风险和诚实信用操守,    2、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拒绝以“3000万”希望工程捐款的成本庭外和解的风险,    3、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支持3000万巨额索赔的风险,    4、METLIFE的领导人得到中国和美国最高领导人接见引起的风险,    5、知名教授、律师拒绝公益法律援助的风险,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认捐3000万希望工程款的依据,估计大陆有寿险从业经验的从业者约3000万,每人索赔1元。,  为了建立诚实信用、公正和谐、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此向您求援提供未对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举措进行过口头或书面的赞许、肯定和支持的证明,捐助支持公民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严的公益诉讼的善款!,  此致,  敬礼!,  求援人:赵洪涛,  2006/4/5,  电话:1390830461*,  邮箱:tgooal@163.com,  挂号邮寄抄送:吴邦国、温家宝、黄菊、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蔡定剑、张千帆、周伟、吴定富、秦晓、张瑞敏、刘晓光。,  附件一:,  我市首例招聘广告侵权案一审宣判应聘者败诉,            2005-04-12,   本报讯(重庆晨报记者肖玉实习生周远思)保险公司招聘人才,规定求职者必须“无寿险业务经验”,于是赵某(洪涛)被拒于门外。赵(洪涛)愤而告上法庭,其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歧视,侵犯其名誉权。昨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赵某(洪涛)的诉讼请求。,    公司要招无经验人员,    去年12月,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在市内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拟招聘储备营销管理人才。在“应聘资格”一栏中,该公司特别用红色字体注明“无寿险业务经验”。,    赵某(洪涛)看到广告后,认为自己除有寿险从业经验外,符合招聘广告的其他条件,便向公司投递了简历。去年12月8日,经过电脑初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通知赵某(洪涛)参加当月11日的招聘说明会,赵(洪涛)随即确认将参会。之后,在复核候选人详细资料时,该公司发现赵某(洪涛)有寿险从业经验,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去年12月11日,赵某(洪涛)到招聘说明会现场,但被公司拒于门外。,    赵(洪涛)认为,公司招聘设定“无寿险业务经验”的限制条件,是对“有寿险业务经验”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进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有经验的应聘者败诉,    于是,他将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删除招聘广告中“无寿险从业经历”的招聘条件,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需要,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招募“无寿险业务经验”的人才,系正常行使企业自主用工权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过错,也没有导致赵某(洪涛)名誉权受损的后果发生。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拒绝“有经验者”属用工歧视?,    某保险公司在招聘广告上规定,应聘者必须是没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长期从事寿险业务的赵先生就这样被挡在了门外,赵以保险公司存在歧视等理由,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昨日,这起我市首例因招聘广告而引发的侵权案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招聘只要没经验,    2004年12月初,某保险公司打出广告,招聘储备营销管理人才,并特别注明“应聘者必须是没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赵先生看到广告后,认为自己除有寿险从业经验外,符合招聘广告的其他条件,就投递了简历。12月8日,公司通知赵先生面试。但在复查时,公司发现赵先生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从而在面试会上将赵拒之门外。,    应聘者一审败诉,    公司此举,赵先生认为存在对劳动者的歧视,侵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和名誉权,于是将其告上渝中区人民法院。,    渝中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此招聘要求是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和特点制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条例,遂作出一审判决,赵先生败诉。,    限制条件存在歧视?,    赵先生不服此判决,便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市一中院二审此案。赵先生认为,保险公司限制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应聘,是对全国有从事寿险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的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司此举是考虑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合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用工权。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后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重庆青年报记者 唐中明,         公司只招新手 熟手怒告“歧视”,    重庆首例“职业经验歧视案”二审开庭 招聘方称招熟手属“挖墙脚”,应聘者称有损平等就业权,        2005-06-02 华商网 -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因为没有工作经验被企业拒之门外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但企业一心“只招新手、熟手勿进”的招聘条件您可能还是头一次听说,九龙坡区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反常理的招聘。结果,有长期从事寿险业务经验的赵先生被一家保险公司挡在了门外。赵先生一怒之下,以招聘方侵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以及名誉权为由,将招聘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9元。渝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赵先生败诉。赵先生不服,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昨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重庆首例“职业经验歧视案”。,    公司要招无经验的员工,    2004年12月,一家保险公司在重庆各大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招聘储备营销管理人才,并在招聘广告中特别注明:应聘者必须是没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者。长期从事寿险业务的赵先生看到招聘广告后,认为自己除了不符合“没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这一条招聘条件外,所有条件均符合公司招聘人员的要求。于是,赵先生向招聘方投递了自己的个人简历。,    有经验者被拒之门外,    2004年12月8日,保险公司经过初选,认为赵先生符合公司要求便通知其前来面试。但随后,公司在仔细复查时发现,赵先生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并不符合招聘要求,于是在12月11日面试时,公司将赵先生拒之门外。对此,赵先生颇不理解。赵先生认为,公司要招聘没有从业经验的人员,是对有从业经验的劳动者的歧视,侵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也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将此次招聘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应聘者一审遭败诉,    渝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和特点,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必须没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是合理地行使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条例,也没有对赵先生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因此判决应聘方赵先生败诉。,    判决后,赵先生不服,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赵先生认为,公司限制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应聘,不但是对自己个人的平等就业8哦权的侵害,也是对全国有从事寿险业务从业经验的近3000万人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一审时招聘方没有说明限制有寿险从业经验的人不能招聘进企业的合法正当的理由,因此,赵先生决定上诉。,    招熟手有“挖墙脚”之嫌,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向阳告诉记者,公司之所以要限制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的应聘者,主要考虑的是目前重庆市场的具体情况。“保险行业竞争激烈,这样做能规避‘挖同行墙脚’之嫌,而且也方便新员工更好地融入公司的企业文化中。公司是在考虑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合理行使自己的合法用工权。”,    保险公司还认为,企业在招聘时设定的招聘条件,如应聘者的学历、年龄、身高等都会相应地伤害一部分达不到要求的人,如果按赵先生的理论类推,将使所有的招聘都不合法,那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又如何来体现呢?,    昨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进行了审理,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首例招聘广告侵权案宣判,    本报讯(重庆经济报记者 杨露勇) 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将“无寿险业务经验”作为进入的门槛,其行为是否侵害应聘者的名誉权?法院昨日作出判决: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3日及14日,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分别在我市某报发布招聘广告,拟招聘储备营销管理人才。在应聘资格中,特别用红色注明无寿险业务经验。原告赵洪涛在看到该广告后,认为除有寿险业务经验外,其它均符合招聘广告中的条件,故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几天后,经电脑初选,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通知赵洪涛参加12月11日在万豪酒店举办的招聘说明会。该公司在复核候选人简历详细文字资料时发现赵有寿险从业经验,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但电话通知赵未果,故又通过其留下的家中电话告之其弟转达,说明因赵有寿险业务经验,不能参加招聘说明会。,    渝中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需要,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招募“无寿险业务经验”的人才,系正常行使企业自主用工权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之过错,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市首例招聘广告侵权案尘埃落定,  中外合资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在招聘广告中设定“无寿险业务经验”等内容,其行为是否侵害应聘者的名誉权?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洪涛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分别在,《重庆晚报》、《重庆商报》发布半版招聘广告,拟招聘储备营销管理将才。在应聘资格中,特别用红色注明无寿险业务经验。,  原告赵洪涛在报刊上看到该广告后,认为除有寿险业务经验外,其符合招聘广告中的其他限制条件,故按要求向该公司的邮箱和网站上投递了简历。同年12月8日,经电脑初选,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通知赵洪涛参加12月11日在万豪酒店举办的招聘说明会,赵即确认参会。此后,在复核候选人简历详细文字资料时,该公司发现赵有寿险从业经验,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但电话通知赵未果,故又通过其留下的家中电话告之其弟转达,说明因赵有寿险业务经验,不能参加12月11日的招聘说明会。12月11日上午,赵洪涛未能进入招聘说明会现场。,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招聘广告中设定的“无寿险业务经验”等内容,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争执不下。,  渝中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需要,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招募“无寿险业务经验”的人才,系正常行使企业自主用工权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且被告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之过错,也没有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的后果发生;原告提出被告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的问题,因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属于劳动权范畴,与名誉权分属两种不同的权利范畴;原告认为被告招募“无寿险业务经验”人才的行为构成对“有寿险业务经验”劳动者的歧视,认为歧视就是侵害名誉权,显然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法律特征和 构成要件,其要求被告删除招聘广告中“无寿险从业经验”这一招聘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因两人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招聘条件均是履职行为,且并未侵害原告名誉权,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吴庆、刘璐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刊物--- “公正与效率”刊登作者:吴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刘璐璐的文章“我市首例招聘广告侵权案尘埃落定”( 2005年第2期(总第16期)刊物第30页案件传真栏目登载,2005年4月28日出版,准印证:渝内字[04]-210号,联系电话:023-67673275,67673002,电子邮箱:renminfaguan@163.com),  渝中区法院一审宣判首例招聘广告侵权案,  发布人:本网站版权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有 COPYRIGHT 2005,  中外合资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在招聘广告中设定“无寿险业务经验”等内容,其行为是否侵害应聘者的名誉权?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今日判决:驳回原告赵洪涛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3日及14日,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分别在《重庆晚报》、《重庆商报》发布半版招聘广告,拟招聘储备营销管理将才。在应聘资格中,特别用红色注明无寿险业务经验。,   原告赵洪涛在报刊上看到该广告后,认为除有寿险业务经验外,其符合招聘广告中的其他限制条件,故按要求向该公司的邮箱和网站上投递了简历。同年12月8日,经电脑初选,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通知赵洪涛参加12月11日在万豪酒店举办的招聘说明会,赵即确认参会。嗣后,该公司在复核候选人简历详细文字资料时,发现赵有寿险从业经验,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但电话通知赵未果,故又通过其留下的家中电话告之其弟转达,说明因赵有寿险业务经验,不能参加12月11日的招聘说明会。12月11日上午,赵洪涛未能进入招聘说明会现场。,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招聘广告中设定的“无寿险业务经验”等内容,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争持不下。,   渝中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需要,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招募“无寿险业务经验”的人才,系正常行使企业自主用工权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且被告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之过错,也没有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的后果发生;原告提出被告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的问题,因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属于劳动权范畴,与名誉权分属两种不同的权利范畴;原告认为被告招募“无寿险业务经验”人才的行为构成对“有寿险业务经验”劳动者的歧视,认为歧视就是侵害名誉权,显然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其要求被告删除招聘广告中“无寿险从业经历”这一招聘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因两人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招聘条件均是履职行为,且并未侵害原告名誉权,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供稿:渝中区法院 吴庆 刘璐璐,  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主贸易城E2座12层,  答辩人: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件二: